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建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四公司)与东方**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业公司认为本院拍卖XX大厦(其中XXXX号、XXXX号房产除外)的房产违反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请求停止拍卖上述房产。
答辩情况
审查期间,异议人泰安置业公司以“执行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不是本案申请执行人,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主体发生错误”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业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