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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限公司与河北普**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普**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河北普**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本案应由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诉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正定县正定镇树林村,属于河北**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河北**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能支持,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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