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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北京市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全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麻子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为解决麻子峪村民出行难的问题,被告申请了北京市村村通工程。因工程需要,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麻子峪路路基需先期按工程要求,路面拓宽,路基加固。被告因资金短缺,于2004年6月9日与我签订麻子峪路基拓宽加固工程合同协议书,由我先期垫付资金,承包此工程。合同中载明,本工程位于大华山镇麻子峪村至胡熊路,实际工程量按工程验收合格后为准,工程验收合格并交工后,被告在三年内给付全部工程款。2004年7月底,工程竣工,经双方核算,工程总造价为270150元。该笔工程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只于2010年5月给付我50000元、于2011年5月给付50000元,其他工程款至今未付,被告行为,给我造成莫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70150元。

被告承认欠原告工程款170150元的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其无钱给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麻**拓宽加固工程,因资金短缺,被告委托原告先期垫付资金,并承包此工程,具体条款如下:一、被告责任:1、负责提供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2、委托“北京恒**有限公司”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并提供技术要求;3、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4、负责组织质量检查和验收;5、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年之内付齐全部工程款。二、原告责任:1、原告必须按技术规范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2、接受被告对工程的监督;3、工程交工后两年内,对因施工不当出现的问题,需无偿负责修复;4、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安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原告承担。三、工程概况及工程量:本工程位于大华山镇麻子峪村至胡熊路,全长1.3公里,路基宽6米,护坝按实际需要施工,工程量为:1、路基护坝1800立方米;2、回填土石方12000立方米;3、路面找平用混合料210立方米。实际工程量按工程验收合格后为准。四、工程造价:本工程总造价为270150元,其中,护路基坝浆砌石墙每立方米86元,回填土石方每立方米9元,路面找平用混合料每立方米35元。五、付款方式:工程由被告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交工后,被告在三年内将全部工程款支付原告。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

2010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因资金紧张无力给付,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确认。2010年5月,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2011年5月,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70150元。

2012年5月2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再次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章确认。2014年4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协议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其拖延不付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市平**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叶*全工程款十七万零一百五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五十二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麻子峪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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