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攸光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诉讼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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