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戚*富诉被告张**、江苏**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河北恒**限公司与河北普**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东方**限公司、中建二**有限公司与东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韩三*与张**、平山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河北高**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李*与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邯郸市**技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煤**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与邯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攸光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邯郸高新技术开发区面粉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