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对被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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