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唐山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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