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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昆**有限公司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原告唐山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5元,由原告唐山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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