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北京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4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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