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家**设总公司与朝阳市**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设总公司与被告朝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设总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设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设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石**设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