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丁**与被告天津大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丁**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津大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牟**、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丁**撤回对被告天津大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0元,由原告牟**、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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