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台**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台**有限公司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台**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邢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