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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理有限公司、邢台**源局与邢台**源局桥*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台市**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公司)、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桥*分局(以下简称桥*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丰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郭*,上诉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桥*分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8日,丰盛公司(承包单位)与桥**局(建设单位)签订邢台市桥西区李村乡等(2)个乡(镇)《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平整施工合同》。工程内容:23个田块的土地平整,修建生产路、田间道路、林网工程、打机井、建机井房、浇地过路涵洞、泄水井、高低压线路、变压器安装、标志牌等相关工程;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中标价为11480042元。合同变更:只有在国家计划变更时,才允许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出现上述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承包单位,并对承包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在施工过程中,因邢台市城区建设规划进行调整,项目区内土地被大量征用,2010年2月5日,邢台市国土资源局、邢台市财政局向河北**源厅、河**政厅发出《关于中止邢台市桥西区李村乡(2)个乡(镇)土地复垦项目的报告》,该工程就此终止。2010年2月6日,河北鸿翔**责任公司受河北**源厅委托,对丰盛公司所完工程量出具《邢台市桥西区李村乡(2)个乡(镇)土地复垦项目的清算审计报告》,丰盛公司对审计报告所完工程量和已拨付款数额无异议,对因合同终止造成购买剩余价值32.4万元机井管、预付变压器定金10万元、招投标费10万元及项目方案与市政府重新规划相互影响,致使延期施工45天,造成的机械、人员待工损失25.916万元实际损失未计算有异议。

丰**司完成1号田间道由6米加宽为10米,加长1740米,因规划设计未涉及此分项工程,未核定在已完工程量,但该工程款已有邢台市桥西区政府支付。

2008年6月10日邢台市桥*区李村乡西北留村委会向桥*分局提出田间道路由4米加宽至6米的申请,2008年6月12日桥*分局批复同意。2011年3月6日,丰盛公司就该田间道路加宽申请提交拨款报告,2011年3月10日桥*分局确认该田间道路加宽产生工程费100674元,审计报告不包括道路加宽部分工程,国土局和桥*分局也未支付加宽部分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2008年5月8日丰**司与桥**局签订《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平整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因政府建设规划调整的原因,双方终止合同,予以认定。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合同终止后,丰**司一直在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关于邢台市桥西区李村乡西北留村田间道路加宽分项工程,有李村乡西北留村委会申请,有桥**局批复同意及工程费确认,亦有河北鸿翔**责任公司清算审计报告注明有田间道路加宽分项工程费用没有确认到应付工程款中,故该分项工程费用国土局应予支付并支付利息。关于丰**司诉请的其他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且国土局否认,不予支持。丰**司可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桥**局系邢台市国土资源局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国土局承担。原审判决:一、国土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丰**司工程款10067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随本金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丰**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丰**司负担4000元,国土局负担335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丰盛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诉请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支持。1、2008年7月20日,上诉人订购价值54万元机井管并签订协议,已使用价值21.6万元,剩余价值32.4万元的机井管无法使用,也不能退还;2、2008年6月10日,订购22台变压器,预付定金10万元,定金是无权要求返还的;3、因承包该工程缴纳10万元投标费;4、因国土局的原因致使合同终止,不能继续履行,造成从2008年5月12日至6月30日机械、人员停工45天,经济损失共计259160元。对于上诉人受到的经济损失桥*分局对此均认可,且提出具体赔偿、补偿方案,国土局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国土局、桥*分局承担因合同解除造成的经济损失52.4万元和延期施工造成的机械、人员待工损失25.916万元。

上诉人国土局上诉称,双方依据审计结果进行了结算,并已将工程款付清。报告中注明的1号田间道由6米加宽至10米,加长1740米的工程款,已由桥西区政府拨款,桥西分局于2010年6月11日给付丰盛公司。对于由4米加宽到6米田间道工程是村委会申请的,且已被征用,道路宽度是否变更审计报告未提及,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修改条件,依法不应支持。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丰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桥西分局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8年5月8日丰**司与桥**局签订的《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平整施工合同》部分履行后,由于政府规划调整,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桥西区李村乡西北留村委会申请将田间道路由4米加宽至6米,桥**局已批复同意,由丰**司施工完成后,桥**局对增加的工程款100674元确认后报国土局批复,应视为丰**司与桥**局对原合同的变更,丰**司主张增加的工程款,依法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国土局支付丰**司100674元及利息并无不妥。关于丰**司因合同终止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其没有提交实际损失的相关票据,待丰**司补充充分证据后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4元,上诉人邢台市**理有限公司负担11631元,上诉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负担23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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