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被告扬州**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被告扬州**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李**、被告扬州**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