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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宫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司的委托代理人栗根旺、马**,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华**司承建南宫国际酒店项目,委托华**司为工程设计图纸,华**司派人到施工现场考察后,于2013年4月26日将设计图纸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交于华**司,华**司工作人员戴新杰为华**司出具收条一张:“今收到华都装饰设计图纸精装壹套,简装伍套,电子版一套,证明人戴新杰”。当日华**司要求华**司支付设计费,华**司未支付,其法定代表人杨**在收条上书写欠款证明:“还欠设计费7.2万,柒万贰仟元正,杨**,2013.4.26”,并盖有华**司公章。华**司主张在一审中没有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经查,相关法律文书已合法送达,是其员工王**于2014年4月17日签收。

原审认为,华**司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华**司未对华**司所诉事实和理由提出任何异议,应认定华**司欠华**司项目设计费7.2万元事实成立,华**司应负偿付欠款的民事责任。因华**司违约,给华**司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华**司主张利息损失230.60元,合法合理,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华**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华**司欠款7.2万元及利息230.60元,共计72230.60元。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华**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华**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的确收到华**司提交的6套设计蓝图,这只能说明设计工作告一段落,不能说明设计工作已经结束。该图纸上没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不符合有关部门规定。图纸中存在一些不合理、与施工现场不符及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我公司又找其他设计公司对施工图纸进行完善,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在没有传唤我方到庭情况下,仅凭华**司一面之词就判决我方违反合同约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华**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华**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司承建南宫国际酒店项目,由华**司为其设计工程图纸。华**司完成图纸设计并交付华**司,华**司员工戴新杰为华**司出具收条,其法定代表人杨**在收条上书写还欠设计费7.2万元,并盖有华**司公章,华**司对此无异议。原审判决华**司给付华**司欠款7.2万元及利息230.60元,共计72230.6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华**司称,华**司设计的图纸没有相关人员签字,图纸设计不合理,又重新找设计部门进行完善,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但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向华**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由华**司职工王**签收,但华**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应诉,原审缺席审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上诉人南宫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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