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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范全书与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范全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范全书,被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朱**承包郝**、范全书房屋的抹墙、铺地砖、盖门口等工程,口头约定工程款14620元,未订立书面合同。郝**、范全书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于2012年5月份完工。2012年12月,郝**、范全书给付朱**工程款7200元,剩余7420元郝**、范全书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朱**组织工人为郝**、范全书的房屋进行了抹墙、铺地砖等施工,双方已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朱**已按约完成施工任务,郝**、范全书理应足额给付朱**工程款,故朱**请求郝**、范全书给付剩余工程款7420元,应予支持。郝**、范全书辩称剩余工程款未给付朱**,是由于朱**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朱**已放弃该工程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郝**、范全书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如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可依法另行解决。判决:郝**、范全书给付朱**剩余工程款742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郝**、范全书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郝**、范全书上诉称,朱**施工存在多项质量问题,双方曾协商总计给付7200元,工完账清。原审判决给付朱**剩余工程款7420元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改判朱**赔偿误工费、劣质工程材料费等共计7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朱小寿答辩称,郝**、范全书欠工程款事实清楚,法院判决郝**、范全书给付工程款7420元合理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郝**、范全书欠朱小寿工程款事实清楚,应当给付朱小寿剩余工程款7420元。郝**、范全书上诉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证据,请求朱小寿赔偿误工费、劣质工程材料费等共计7000元既未提交证据又未提出反诉,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郝**、范全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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