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邯郸市**有限公司、天津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诉被告邯郸市**有限公司、天津武**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武**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地在天津市武清区,应由合同履行地天津**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邯郸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邯郸市丛台区,故丛**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天津武**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天津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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