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保定市永**限责任公司与保定电力修造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新执字第9号案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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