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新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保定**责任公司直属分公司、刘**、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的河**大学西校区213#学生食堂的实际施工人为工程款的给付已另案起诉,本案需以该项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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