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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