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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7日裁定查封被告河**限公司氯碱分公司的循环流化床锅炉三台,查封房屋所有权人河北**限公司坐落于保定市西下关8号建*公寓720号房屋。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已生效,原告于2014年4月1日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河北**限公司氯碱分公司三台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查封。

解除对房屋所有权人河北**限公司坐落于保定市西下关8号建*公寓720号房屋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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