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1)东*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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