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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三建**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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