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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团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广立房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产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旺达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的“同人创业园”2号楼工程,合同约定地基基础工程保修期50年。工程完工后,有三户入住业主反映该楼存在地基下沉现象,需要维修,预计费用11万元。因原、被告就维修费用未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庭审过程中,原告根据鉴定意见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用134490元,并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本案涉及事实发生在2006年,原告在2011年才第一次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1万元,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三、地基渗水有业主使用不当的原因,被告不应承担全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的“同人创业园”2号楼工程,合同约定地基基础工程保修期同工程使用年限(50年)。工程竣工业主入住后,该楼1单元101室、102室、2单元101室出现地面下沉开裂及隔墙开裂。经张家口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现上述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房心回填土压密程度不满足要求、隔墙下面基础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回填土中有水渗入,需进行全面维修,并出具了具体维修方案。经张家口**认证中心鉴定,总修复费用为134490元。原告为上述两次鉴定共支出鉴定费28500元。

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且有双方提交并经开庭质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场照片、张家口**鉴定中心科建司鉴(2012)鉴字第007号、张**鉴(2014)字第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家口**认证中心张*认字(2014)174号价格鉴定报告书以及相关鉴定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建的住宅楼工程出现地面下沉开裂及隔墙开裂等问题,原告作为工程发包方,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由于该质量问题出现时间及原告起诉时间均在质量保修期内,故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鉴定意见,出现地面下沉开裂及隔墙开裂的主要原因是房心回填土压密程度不满足要求、隔墙下面基础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回填土中有水渗入,均属工程质量问题,由此导致的原告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根据鉴定意见要求被告支付工程维修费用134490元、鉴定费用2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辩称地基渗水有业主使用不当的原因,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案经调解,原、被告无法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家口市**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维修费134490元、鉴定费用28500元,共计16299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元,依法减半收取1780元,由被告张家口**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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