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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