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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宁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万**北京密云分公司、武夷山万**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万**北京密云分公司、武夷山万**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本案需要增加诉讼请求标的额,需要重新举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89元减半收取21844.5元,由原告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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