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泉**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承德南**合作公司、原审被告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寇有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上诉人承德南**合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原审被告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