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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平泉**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承**份合作公司、原审被告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泉**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承德南**合作公司、原审被告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寇有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上诉人承德南**合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原审被告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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