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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限公司与被告丰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向原告江苏中**限公司送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期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84,920.00元。逾期不交则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江苏中**限公司至今未与缴纳诉讼费,故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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