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限公司与被告丰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向原告江苏中**限公司送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期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84,920.00元。逾期不交则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江苏中**限公司至今未与缴纳诉讼费,故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秦皇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付**、原审被告中国联**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秦皇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中国联**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平泉县郭**子村民委员会与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四川华**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驰**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有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友诉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限公司唐山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承德县孟**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起义、承德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