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皇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中国联**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金**,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