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