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宽城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与被上诉人宽城恒**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梁**未完成的工程款117652.00元人民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