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