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承德县孟**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由上诉人村委会给付被上诉人王*45000.00元人民币工程款及利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