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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承德**物资有限公司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14)鹰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31.00元人民币,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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