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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起义、承德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起义、承德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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