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华**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3)双桥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龚**、王**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尚*及其委托代理人管文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施工方北京驰**责任公司完成的承德阳光四季城A3-(2)地块5#、11#、12#楼外墙保温、外墙涂料等工程的工程量及发包方四川华**限公司尚欠北京驰**责任公司工程款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3)双桥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