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承德龙兴**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承德龙兴**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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