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瑞**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承德弘**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承德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44.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原告蒋**、王*与被告中扶建设**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被告中扶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新国与石家庄**有限公司、石**一建华北物流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平泉县**活动中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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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华**限公司与被告庄*建设集团(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承德市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河北保**有限公司、王**、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辛**与湖北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