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承德瑞**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承德弘**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瑞**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承德弘**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承德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244.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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