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石**一建建设**公司、石**一建华北物流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一建建设**公司、石**一建华北物流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公司、石家庄**项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6.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