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平泉县交通局、平泉县卧**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原告承德**限公司与被告平泉县杨树岭镇耿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平泉亿通商**公司与被告河北**有限公司、河北宣**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河北钢**限公司承德柏泉铁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宽城鸿**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有限公司、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承德中惠**有限公司与唐山**有限公司及其承德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封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
原告宽城鸿**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承德天**限公司与承德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宽城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德**限公司与河北天**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河北钢铁**德柏泉铁矿、平泉县平**民委员会、平泉镇二道河子村第十一居民组、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