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平泉县交**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平泉县交通局、平泉县卧**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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