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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