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有限公司、姜**、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有限公司、姜**、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