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有限公司、姜**、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有限公司、姜**、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有限公司、姜**、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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