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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保全裁定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5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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