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承德市盛*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市盛*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承德市盛*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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