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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bf619d-0e72-4458-bbd1-f9ed8ee8ff8c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承德市盛*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市盛*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承德市盛*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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