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承德市**程有限公司与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承德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赵**、承德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市**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0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赵**、承德名**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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