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承德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赵**、承德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市**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0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赵**、承德名**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