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鸿**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有限公司、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宽城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5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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