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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宽城鸿**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有限公司、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鸿**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泉**有限公司、被告平泉县安利铁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宽城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5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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