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河北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西*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西*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