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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有限公司与河北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河北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西*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西*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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