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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江西昌**团公司、江西昌**团公司北京建设工程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及原审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北京建设工程部、河北**限公司、天*(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民法院(2011)邢**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2014)冀立通字第45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在本院指定期间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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