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廊坊市**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廊坊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民法院作出的(2013)廊民二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廊坊市**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待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2.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完工程款为1659779元,扣除门窗及防水款46431元,没有事实依据。3.一、二审判决所依据的廊坊市豪钰工程建设招标咨询公司《鉴定结论》多处落项错误,缺乏依据。4.二审法院认定施工过程中,发生两次停工事件,故再审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停工损失,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应当予以纠正。5.二审法院判令再审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对L2梁进行整改产生的费用,是曲解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对此约定的本意。6.二审法院认定邵**再审申请人工程现场负责人员,故其向被申请人的借款应当被认定为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借款,与事实不符。7.一、二审法院判令再审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并且自2006年1月20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利息,事实不清、于法无据。8.二审法院判令再审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管理费114841.82元没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2年8月2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再审申请人至今未取得涉案工程坐落土地的使用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故二审法院从鼓励交易、维护合同稳定性的角度出发认为该施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委托豪**司对被申请人已完工程量进行了鉴定,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经多次举行听证程序并接受双方质询,一、二审法院认为该鉴定结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对此予以采纳并无不当。关于两次停工损失、L2梁进行整改产生的费用、邵**向被申请人的借款、工程款利息、管理费的问题,二审法院已作了详细论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重复。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廊坊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