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天**限公司、秦皇岛**发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3)秦*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晁於仲,被上诉人河北天**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江*,被上诉人秦皇岛**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人民法院(2013)秦*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预交的上诉费59400元全额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